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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_开云app手机版下载

发布日期:2023-11-22 11:47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3民初9号原告:吴xx,男,19xx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3民初9号原告:吴xx,男,19xx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尤其许可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大厦XX号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9号 原告:吴xx,男,19xx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尤其许可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大厦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xx诉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限于普通程序展开了审理。原告吴xx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双方中止(撤消)合约,并且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原告曾向被告缴纳的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元;2、判令被告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网络了解了被告旗下的“xx”和“xxxx”项目,被告工作人员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并允诺确保原告经营盈利,原告于2017年月10日16日与被告签定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元。

被告接到原告保险费的费用后,被告没按照合同书的誓约遵守,被告早已包含了显然债权人。原告拒绝与被告中止(撤消)合约,并且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原告曾向被告缴纳的营运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人调停,当事人强迫达成协议如下协议: 一、中止原告吴xx与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定的俩份《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重复使用归还原告原告吴xx所交纳的运营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合计人民币236109元。

三、双方再行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证实。案件受理费减为缴纳,由原告开销。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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